新乡房地产开发资质代办需要注意的事项

  • 发布时间:2019-06-03 16:15:44,加入时间:2017年12月23日(距今271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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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四)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五)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八条 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
  第九条 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第十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企业资产负债表;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五)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 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资质审批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核发资质证书副本若干份。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必须在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补领。
  第十四条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的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第十五条 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时,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后的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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