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租赁合同到期后还不搬就一定形成不定期租赁吗?
律师解答:不一定。如到期后承租人继续交租,出租人愿意收租金,则构成不定期租赁。如出租人明确表示不再出租,且书面发函通知,则租赁合同到期后继续使用房屋属于侵权行为,要按租赁标准支付房屋使用费(记住不是租金,写诉讼请求的时候不能写租金)。
判决书节选:
关于未腾退涉案房屋引致的占用房屋期间的费用如何计付问题。《终止房屋租赁合同报告》约定,双方同意不再继续租赁,李某给予姜某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两个月期间处理事务,姜某补偿给李某现金10000元,如超出此期限未交吉,以每日人民币300元计算。由此可见,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于2017年12月31日终止。李某主张双方之间自2018年1月1日起形成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但并无提供书面协议予以佐证。姜某不认可《终止房屋租赁合同报告》中约定的每日300元费用为租金标准。双方之间并未就租金标准达成合意,双方在一审庭审中的陈述也印证了这一情况。故双方之间在2018年1月1日后并未形成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李某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的不定期租赁合同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土地租赁与承包合同,储蓄合同,医疗服务合同等纠纷。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
地铁:林和西站B出口,公交站:林和中路站 体育西路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