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秀区办二手房买卖案件好的律师 贷z款合同纠纷咨询

  • 发布时间:2019-07-11 18:37:35,加入时间:2013年09月24日(距今4279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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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后,买家能更换贷z款人吗?

律师解答:不能,贷z款人必须与合同签订人一致。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案涉房屋买卖不能的责任在于谁。从诉辩双方的陈述以及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可知,潘某是与李某签订案涉房屋的买卖合同,但案涉房屋银行同贷书上的购房人是刘某,而非李某。因李某单方面以刘某名义办理了案涉房屋的银行同贷书,与双方房屋买卖合同实际约定的购房人不一致,在此情况下,潘某提出不同意将案涉房屋出售给刘某,要求李某一次性付款或者以李某名义贷z款,李某接受了一次性付款的条件,同时要求过户当天潘某将案涉房屋交付,潘某认为过户当天无法交付案涉房屋,故双方未能一致协商,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未能履行及本案诉讼。本院认为,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如按约履行,并不存在争议,只是因为李某单方面以刘某名义办理案涉房屋的贷z款合同,与合同约定相悖,故双方需就案涉房屋的买卖条件重新协商,虽然李某同意了潘某一次性付款的要求,但同时提出要求过户当天收楼,而潘某则认为过户当天无法交楼,可见系双方未能就买卖合同的交易条件重新达成一致,导致买卖履行不能,该履行不能的原因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判决解除双方买卖合同,潘某退还李某定金50000元。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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