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加盟时签了好几份合同,还能按一个官司打吗?
张律师解答:可以,不管签多少方合同,本质上都是特许经营合同一个法律关系。所交的款项哪怕有设备款、商标使用费、加盟费、指导费等多个名义,本质上也都是属于加盟费。法院判决的时候,都是按一个合同关系一起判决的。
判决书节选: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服务协议书》与《项目标识使用协议》的性质。从刘某与品某公司签订的涉案协议内容看,品某公司授权刘某在约定范围开设“某茶”专卖店并销售“某茶”系列产品,对刘某的经营管理、操作流程、物品采购、设备使用等情况有指导的权利并进行培训,刘某有权使用“某茶”商业标识,负有协助维护品某公司相关知识产权且不能超出许可产品范围即地域范围使用标识的义务,刘某需向品某公司付款后才获得品某公司的指导培训并免费取得“某茶”标识的使用许可,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所谓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根据该规定,商业特许经营的基本特征为特许人许可被特许人使用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被特许人在合同约定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上述合同条款符合特许经营的法律特征,故《服务协议书》与《项目标识使用协议》虽为两份独立的合同,但属于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性质上属于特许经营合同,本案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特擅长连锁加盟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撤销、解除、无效类纠纷。担任多家特许经营企业法律顾问,同时维护加盟商合法权益。办案经验丰富,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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