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免费帮朋友炒z股,亏损后要赔偿吗?
丁女士与张先生在2014年10月于网上相识,后以男女朋友关系相处。同年11月,张先生主动要帮助丁女士操作期货交易,并承诺亏损由其承担,他指定账户开z户公司让丁女士开z户,之后由张先生操作。2015年,股指期货账户亏损近20万。后来亏损越来越大,丁女士被迫于2015年8月止损,后多次要求张先生偿还损失未果。丁女士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先生偿还损失的期货款11万余元。被告张先生则辩称,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炒z股系好意施惠行为,不承担责任。损失与张先生无关,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当事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委托理财合同,但通过法院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委托代理型投资理财合同关系。按照委托合同的法律规定,受托人以委托人名义开展投资理财事务,所获收益归委托人所有,投资风险也应当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仅在故意、重大过失或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张先生就丁女士的设问作出的回答,可以视为张先生在财产发生亏损时作出的关于亏损赔偿的承诺,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该承诺应认定为有效。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法院同时认为原告丁女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主观上对投资风险的评估不足,对受托方过于信任,同时无证据证明张先生在从事委托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在此情形下,丁女士在事后将风险全部转嫁于张先生,显失公平。此外,原被告均对期货账户进行了操作,综合上述多方面因素,法院对张先生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予以酌定,判决张先生返还丁女士6万元。
法官提示: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因为熟人关系,亲属关系或者为了方便和信任,往往不签订书面协议,仅进行委托理财的口头约定。这种行为往往会诱发纠纷的产生,而且在纠纷产生后使自己处于被动地位。因为未签订书面协议,导致权利人对双方法律关系的举证难度加大,对方通常会辩称双方系借贷,或是仅是好意施惠,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官表示,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委托理财之初,即应当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对如z何开z户,如z何操作,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应当详细讨论进而固定下来,稀里糊涂的委托方式只会造成扯皮和纠纷。委托人对受托人理财的资质及能力应当在充分评估后理性判断,不应仅仅因为特殊关系而盲目信任,头脑发热的不谨慎态度只会给自己带来人财两失的风险。一旦发现受托人的不专业理财行为,应当及时与受托人沟通了解情况,并果断采取措施达到止损的目的。一味钻牛角尖的套牢思想只会扩大自己的损失,威胁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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