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支持政策

  • 发布时间:2019-07-31 16:54:13,加入时间:2014年07月02日(距今396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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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 5,000 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5%;

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5,000 万元至 2 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4%;

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2 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政策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号)

2、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

(2)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号)

(3)科技保险补偿对高新技术企业购买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省财政按不高于 3%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 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的年度财政扶持额度不超过 50 万元,时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原则上不超过 2 年。

政策依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技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保险补偿财政扶持办法>的通知》(鲁财工号)

(4)弥补亏损期限延长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 5 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10 年。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号)

(5)技术研发费加计扣除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97 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号

(6)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 人 股 东 转 增 股 本可分期缴纳个人 所得税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 5 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号)

(7)将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税前扣除限额从 2.5%提高至 8%,激励企业加大职工教育培训投入。

政策依据: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若干财政政策》(鲁办发号)(8)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按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以下简称“现行标准”)的 50%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年度,因执行现行标准而多缴纳的税款,纳税人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的首个申报期,按规定申请办理抵缴或退税。2018年12月31日前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按现行标准的 50%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有效期满当年,重新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前,纳税人暂按现行标准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被取消的企业,自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所属年度起不再执行 50%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对被取消资格年度因执行 50%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而少缴纳的税款,纳税人应于公布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的首个申报期,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政策依据: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税号)

3、高新技术企业补助政策

(1)省级补助:山东省中小微企业首次通过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引导补助。不含期满 3 年重新认定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一次性补助 10 万元,补助资金应主要用于企业研究开发活动。

政策依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资金办法》的通知(鲁财教号);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若干财政

政策》(鲁办发号)。

(3)省级补助: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奖励。依据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年度绩效进行奖励,每培育 1 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 万元,每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每年

奖励 100 万元。

政策依据:《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鲁财教号);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若干财政政策》(鲁办发号)。

(4)市级补助:滨州市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市财政给予 10 万元奖励补助。对入驻市级以上众创空间、孵化器的创新创业企业三年内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或经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出库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市财政再给予 10 万元奖励补助。

政策依据:滨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滨州市实施“渤海英才•海纳工程”支持人才创新创业若干规定》(滨办发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若干财政政策》(滨办发号)。

(5)县级补助:无棣县对获批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 5 万元奖励。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每次给予 2 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中共无棣县委 无棣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扶持科技创新和人才引进培养工作的意见》棣发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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