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CE认证简介
CE认证是构成欧洲指令核心的“主要要求”,在欧共体1985年5月7日的(85/C136/01)号《技术协调与标准的新方法的决议》中对需要作为制定和实施指令目的“主要要求”有特定的含义,即只限于产品不危及人类、动物和货品的安全方面的基本安全要求,而不是一般质量要求,协调指令只规定主要要求,一般指令要求是标准的任务。产品符合相关指令有关主要要求,就能加附CE标志,而不按有关标准对一般质量的规定裁定能否使用CE标志。
因此准确的含义是:CE标志是安全合格标志而非质量合格标志。它被视为制造商打开并进入欧洲市场的护照,凡是贴有“CE”标志的产品就可在欧盟各成员国内销售,无须符合每个成员国的要求,从而实现了商品在欧盟成员国范围内的自由流通。
CE两字,是从法语“Communate Europpene”缩写而成,是欧洲共同体的意思。欧洲共同体后来演变成了欧洲联盟(简称欧盟)。
CE认证方式
CE认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COC方式(Certification of Conformity),即符合性证书,必须通过欧盟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的严格测试;
另一种是DOC方式(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即符合性声明,未经NB机构(欧盟公告机构,NB机构就是欧盟上有列名的发证机构,每个发证机构都有公告号,可以在上面查到指令授权的资质的。) 专业测试,只需企业自己测试,同时签署并发表一份CE的声明,所有责任由企业自己承担。
二者主要区别在于风险控制和企业公信力方面,以COC方式通过认证,对企业的产品质量将会是一个很好的保证。DOC,企业就要承担所有的责任。
正确使用CE标志
01产品加施CE标志的条件
CE合格标志并非由任何当局、认证机构或实验室核发,而是由制造商或其销售代理商自行制作和加贴。产品加施了CE标志,则表示加施CE标志的责任人声明该种产品符合新方法指令所规定的要求,即产品按相关指令要求,当该产品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指令要求时,则须满足所有指令要求后,方可加贴CE标志。
02加施CE标志的必要条件
产品符合相关指令所规定的基本要求;
产品按相关指令的要求通过了必要的合格评定程序。
03加施CE标志的时间
产品加施CE标志应在产品投放市场之前。原则上只有在产品完成合格评定程序、并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指令要求后,产品才可以加施CE标志。通常,加施CE标志是在生产的最后阶段,即产品最终检查完成后。
04加施CE标志的具体要求
CE标志的型式
CE标志是由法语“Conformite Europeenne”首字母的缩略词CE组成。其型式在93/465/EEC
决定中作了统一规定,并在各新方法指令中使用。CE标志的型式必须符合下图1-1所示,其各部位的位置、比例如下:
CE字母高为20格、宽各为11格、笔划粗细为3格,圆弧部份由两个同心圆组成,即上圆直径为20格、内圆直径为14格; “E”中间的一横线长6格,居中(即通过圆的横径计算,上下各占1.5格);
CE两字母在水平方向的相对位置正好满足两字母的外圆重叠,重叠部份为3格(即一个字母的外圆与另一个字母的内圆正好相切)。
图1-1
附加标志
若公告机构参与了生产阶段,则应在CE标志之后加附公告机构的识别编号,如有几个公告机构参与了生产阶段的合格评定,此时,CE标志之后可能会附有几个公告机构的识别编号。当CE标志后附有识别编号,就意味着公告机构承担相关的职责
对于附加公告机构的识别编号,应由公告机构自已进行或其授权制造商或其确定的在欧盟的授权代理进行。CE标志和公告机构的识别编号,可分开加施,但要保持他们的联合作用。
05加施CE标志的注意事项
CE标志应加施在产品上或产品标牌上,但在特殊情况下可施加在产品的包装或随产品附带的文件(相关指令规定的文件)上。这些特殊情况是:经过裁定不可能在产品上加施CE
标志(如某些类型的**品),或现有的技术和经济条件无法加施CE标志,或无法遵循CE标志最小尺寸要求,或不能确保CE标志可见、易读、耐磨损。CE标志应加施在容易被人看到的产品明显部位上。标志要清晰、可辩、坚固、耐磨损,除特殊情况外,CE标志不能小于5mm,禁止加施容易使第三方产生在含意和形式上与CE标志相混淆的其他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