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垃圾和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处理等服务收费
《关于规范苏州市城市垃圾和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处理等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的建议通知》
为加强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 《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号)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国家建设部令〔2005〕第139号)及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指导意见》(苏价服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我市城区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处理等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指导意见》(浙价服号)规定: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乡居民和城乡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城乡生活垃圾实施处理过程所需的费用,主要包括清扫保洁、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置所需的费用。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按照先城镇后农村、先企事业单位后居民,先部分补偿后完全补偿的步骤和方向逐步完善。 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余姚城区阳明、凤山、梨洲、兰江街道及余姚经济开发区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处理等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四、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泥浆、余土等)代运运距以起运10公里至垃圾消纳场地计算,超过10公里部分,所增路程运费另加。 五、其它乡镇、街道可参照执行,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与各乡镇(街道)的生活垃圾倾倒处置费结算按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承办单号)执行,原余发改价号文件同时废止。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市财政局,市法制办,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市物价监督检查分局。 余姚市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14年11月11日印发 附件: 苏州城区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处理等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标准 序号 收费项目 计量单位 收费标准 备注 1 生活、建筑垃圾倾倒处置费 500元/吨 由环卫或具有相关资质的代运单位代运到垃圾中转站、填埋场等消纳场地的处置费由承运单位代收。
零散垃圾代运费(手拉车) 80 元/车 指单位(或个人)产生的营业垃圾从产生点起运至垃圾中转站、填埋场等消纳场地,一次不超过一吨(含一吨),含装卸费和处置费。 (1)个体饮食店20m2及以下 元/月户
(2)个体饮食店20m2以上 元/月户 30 (3)其他店20m2及以下 元/月户 7.5 指饮食业以外的行业。 (4)其它店20m2以上 元/月户 15 指饮食业以外的行业。 3 整车垃圾代运费(汽车) 元/吨 23 一次起运超过一吨,含装卸费,但不含处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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