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工厂固体废物垃圾贮存 堆放场地设置规范
一、一般固体废物应设置专用贮存、堆放场地。易造成二次扬尘的贮存、堆放场地,应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二、有毒有害等固体危险废物,必须设置专用堆放场地,有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防雨等防治措施。
三、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地必须设有污水收集系统,所收集的污水必须经过处理后才能排放。
四、在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地设立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五、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和公安局颁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要求,凡生产中产生表面处理废物、含铬废物、含铜废物、含锌废物、含镉废物、含锑废物、含汞废物、含铅等固废的排污单位,须委托持有《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专业从事危险固体废物经营项目的单位对危险固体废物进行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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