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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
认证实施细则
认证机构应依据本实施规则的原则和要求,制定科学、合理、可操作的认证实施细则。认证实施细则应在向国家认监委备案后对外公布实施。认证实施细则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认证流程及时限要求;
(2)认证模式的选择及相关要求;
(3)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要求;
(4)认证委托资料及相关要求;
(5)样品检测要求;
(6)初始工厂检查要求;
(7)获证后监督要求(包括利用生产企业资源实施检测的要求);
(8)认证变更(含标准换版)的要求;
(9)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清单及相关要求;
(10)收费依据及相关要求;
(11)与技术争议、申诉相关的流程及时限要求。
附件 1: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产品描述
1.产品描述(需进行电子化填报,认证机构应保证其系统中并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1.1 认证产品的质量组:□0 组 □0+组 □Ⅰ组 □Ⅱ组 □Ⅲ组
1.2 约束系统的类型:□通用类 □半通用类 □受限制类 □特殊车辆类(安装位置: )
1.3 位置和方向:□前向座椅 □后向座椅 □便携床 □增高垫
1.4 儿童约束系统固定方式:□安全带(□两点式 □三点式) □ ISOFIX
抗翻转方式:□上拉带 □支撑腿 □ 仪表板支撑
1.5 ISOFIX 的尺寸类别:□A □B □B1 □C □D □E □F □G
1.6 儿童约束方式(安全带形式):
□成人三点式安全带 □成人腰带 □特殊型式安全带 □自带安全带 □卷收器 □碰撞防护装置
1.7 座椅总成的特征描述(如适用,包括固定方式、调节/锁止方式、吸能装置等):
1.8 碰撞防护装置的特征描述(如适用):
1.9 认证产品适用的车辆型号(可附清单):
1.10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照片:足以识别儿童约束系统、车辆结构和/或车辆座椅结构主要特征的照片。
3.产品图纸:
3.1 儿童约束系统的总装图,应足以识别所有卷收器、座椅总成和碰撞防护装置的主要特征;
3.2 认证产品涉及到的车辆结构、车辆座椅结构的图纸,如调节装置和连接装置,应包括所有吸能装置。
4.产品说明书
需提供中文版的安装和使用说明书。
5.可迁移元素声明
座椅材料中特定毒性元素含量的符合性声明及相关检测报告
6.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清单
需至少提供以下零部件(如具备)的清单:安全带、面料、座椅(骨架和填充物)、便携床(骨架和填充物)、碰撞防护装置、织带、带扣、调节装置、连接装置、支撑腿、吸能装置、卷收器、固定装置、ISOFIX 固定装置、抗翻转装置、ISOFIX 连接装置(上部和下部)、ISOFIX 上部固定钩和上拉带、张力释放装置等。清单中至少要包括关键零部件(材料)的名称、型号、规格、供货单位和进厂检验项目等内容。
附件 2:生产一致性要求
生产者(以下也称制造商)或生产企业(以下也称工厂)应确保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持续符合本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1 生产一致性检查是通过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和工厂现场检查(初始和监督),确认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和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以及与认证标准的符合性。
2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是制造商或工厂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的生产一致性而形成的文件化的规定。应包括:
2.1 制造商或工厂应建立文件化的规定,确保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2.2 制造商或工厂按照实施规则制定认证产品必要的试验或相关检查的内容、方法、频次、偏差范围、结果分析、记录及保存的文件化的规定。以及按照认证标准识别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和关键制造过程、装配过程、检验过程并确定其控制要求。对于不在工厂现场进行的必要的试验或相关检查以及控制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和关键制造过程、装配过程、检验过程,应在计划中特别列出,并说明控制的实际部门和所在地点。认证标准中对生产一致性控制有规定的项目,工厂的控制规定不得低于标准的要求。其中,动态试验的频次每个质量组和类型的儿童座椅不得少于每年一次。
2.3 制造商或工厂对于 2.2 涉及的产品试验或相关检查的设备和人员的规定和要求。
2.4 制造商或工厂对于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变更、申报与执行的相关规定。
2.5 制造商或工厂在发现产品存在不一致情况时,如何落实在认证机构的监督下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尽快恢复生产的一致性的相关规定。
2.6 制造商或工厂在发现产品存在不一致情况时,所采取的追溯和处理措施的规定。
2.7 工厂质量保证体系应根据工厂实际情况,并参考本附件附录1 的要求制定。
可接受生产企业的符合 ISSO/TS16949 等标准的证书(其中的范围应覆盖委托认证的产品)或其他满足本附件附录 1 要求的等同的评价标准。认证委托人须提供符合附录
1 中的相关内容,将其作为质量保证能力控制计划提交,并承诺在发生影响其有效性或应用范围的变化时通知认证机构。 未获得 ISSO/TS16949 等标准的证书或其他等同的评价标准证书的生产企业,可参考附录的规定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同时生产企业应接受认证机构对其质量体系符合性的检查。
3 生产一致性现场检查
初始工厂检查是对制造商或工厂提出并经认证机构审查确认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执行情况的审查。
4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是制造商或工厂每年对其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情况的文件说明。报告应对照计划逐项说明生产一致性控制所进行的工作和重要变更,对于发生的生产不一致情况应重点说明其原因、处理及追溯结果、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5 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
工厂检查组应按照认证机构的要求,到生产一致性控制的现场对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和执行情况进行审查。
5.1 在监督检查中工厂应保证:
5.1.1 每次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应能获得试验或检查记录和生产记录。
5.1.2 如试验条件适当,检查人员可随机选取样品,在制造商或工厂的实验室进行试验。
实验项目和最少样品数可按制造商或工厂自检要求确定。
5.1.3 若检查发现生产不一致情况,认证机构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步骤督促制造商尽快恢复生产一致性。
6 制造商或工厂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发生变化时,应向认证机构提交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变更说明,认证机构应根据变更对生产一致性影响的程度判定是否需要立即进行现场检查。附录 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附录 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工厂是产品质量的责任主体,其质量保证能力应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生产的产品应符合标准要求,并保证认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一致。工厂应接受并配合认证机构依据本实施规则及相关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细则所实施的各类工厂现场检查、市场检查、抽样检测。
1 职责和资源
1.1 职责
工厂应规定与认证要求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并在本组织管理层中指定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它方面的职责如何,应使其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a)确保本文件的要求在工厂得到有效地建立、实施和保持;
(b)确保产品一致性以及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
(c)正确使用 CCC 证书和标志,确保加施 CCC 标志产品的证书状态持续有效。
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质量负责人可同时担任认证技术负责人。所有班次的生产操作,应指定确保产品质量的人员。负责产品质量的人员,为了纠正质量问题,应有权停止生产。
1.2 资源
工厂应配备必须的生产设备、检验试验仪器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认证规则要求产品的需要;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认证质量有影响的工作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应建立并保持适宜的产品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必备的环境和设施。对于需以租赁方式使用的外部资源,工厂应确保外部资源的持续可获得性和正确使用;工厂应保存与外部资源相关的记录,如合同协议、使用记录等。
2 文件和记录
2.1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确保对本文件要求的文件、必要的外来文件和记录进行有效控制。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应不低于该产品的认证规则要求。对可能影响产品一致性的主要内容,工厂应有必要的图纸、样板、关键件清单、工艺文件、作业指导书等设计文件,并确保文件的持续有效性。
2.2 工厂应确保文件的充分性、适宜性及使用文件的有效版本。
2.3 工厂应确保记录的清晰、完整、可追溯,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与质量相关的记录保存期应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在本次检查中能够获得前次检查后的记录,且至少不低于 24 个月。
2.4 工厂应识别并保存与产品认证相关的重要文件和质量信息,如型式试验报告、工厂检查结果、CCC 证书状态信息(有效、暂停、撤销、注销等)、认证变更批准信息、监督抽样检测报告、产品质量投诉及处理结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