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运输合同纠纷中,货到付款后收货人不付款怎么办?
律师解答:如运输合同约定货到付款,收货人接收货物后不付款的,承运人可依据运输合同要求托运人付款,托运人不能依据快递单填写的“收货人付款”而拒绝付运费。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出口快件运费结算协议书是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虽然某公司主张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为收件人付款,但依据双方的协议约定,某快递公司为某公司提供出口快件服务,某公司承诺负担运费、关税,且具体约定了某公司的付款账号及期限,故双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每一票运输业务均应受该协议的约束。某公司不能以运费应由收货人支付来拒绝履行《出口快件运费结算协议书》所应承担的义务,故某快递公司有权依据双方协议向某公司收取运费,但其前提是货物已经交付收货人且收货人未支付运费。从某公司于2013年3月25日出具给某快递公司的回函,可看出某公司已知道收货人签收后拒绝支付运费的事实,故对某快递公司已经履行了运输义务的主张予以采信。关于某快递公司主张的运费及附加费的计算标准,因某公司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反驳,且双方素有业务往来,某公司仅以价目表系某快递公司单方制作为由进行抗辩,理据不足,不予采纳。关于某快递公司要求从2013年1月4日起计算利息的请求,由于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故应从起诉之日(即2014年8月12日)起计算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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