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下述使用方式不允许出现:
a) 改变设计比例。
12.2 下列情况不允许出现:
a) 改变标识或者标签的比例。
10.1 b) 超出正常设计元素之外更改或增加内容。
12.2 b) 除编辑回收材料的百分比、产品类型和FSC 商标许可编码外,改变或者添加标签的内容。
10.1 c) 使FSC 标识出现在其他与FSC 认证无关的信息中,比如环境声明。
12.2 c) 使FSC 标识或者标签出现在与FSC 认证无关的其他信息的部分,例如,环境声明。
4.4 不在FSC 控制范围内(如其他的产品环境属性)的与质量相关的声明必须与FSC 相关的文字完全分开。
与FSC 标签一同出现的FSC 相关的附加信息必须事先得到认证机构的批准。涉及FSC 或FSC 认证的产品时,首选的文字是“负责任的”,例如,“负责任的森林”,而不是“可持续的森林”。
如果获证企业的客户附加了文字,而该客户并无FSC 认证,则该客户需要通过获证企业与FSC 联系申请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