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企业分立、合并
1、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先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2、工商变更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重新申请资质等级,并按第三条第(一)款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3、具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两家(两家以上)企业合并,可以申报合并企业中的高等级资质(一级资质按住房城乡建设部的规定),但需达到该等级资质的标准和条件。
三、其他要求
(一)附件材料采用A4纸装订成册。附件材料应按上述所列申报材料顺序列出详细目录和页码,并有目录和分类编号;
(二)申请人要如实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名,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申报材料要清楚、齐全,出现数据不全、字迹潦草、印鉴不清、难以辨认的,资质受理部门可不予受理;
(四)以上申报材料均需提交复印件,并核验原件。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否则复印件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