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上级行政机关将法定职责事项转交下级履行合法吗?
被告某区政府收到原告李某某等14人邮寄的《村务公开申请书》,请求事项为由区政府责令某村民委员会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向原告公开村务。区政府信访办公室将材料转至乡政府处理。后乡信访办公室作出《受理告知单》。原告认为被告将法定职责事项转交下级履行不合法,是这样吗?
律师解答:本案中区政府的行为不合法。本案涉及上级行政机关和下级行政机关均负有法定职责时,上级行政机关接到履责申请后将申请事项转交下级行政机关处理是否合法的问题。村务公开制度是我国村民自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村民实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前提条件,为保障村民的知情权,《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了村务公开纠纷的解决途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据此,区政府负有对原告李某某等人反映村务公开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的职责。当然,有时法律对行政机关管辖权的转移作出规定,例如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可以将相关事项交由下级行政机关处理等。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并未作出此种规定,因此区政府将李某某等人的申请材料转交来乡政府处理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乡政府的处理行为也不能视为区政府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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