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不服公安局准刻公章及备案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吗?
安信公司提起行政诉讼称:安信公司工作人员杨云森为达到个人私利,以安信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丢失为由,向县公安局申请刻制安信公司公章及财务专用章。县公安局未经审查,违背程序,在无安信公司法定授权的情况下即办理了准刻手续并备案。县公安局的上述行为程序违法,实体违法,应予纠正。故诉请法院确认县公安局准予刻章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判令安信公司撤销对该公章和财务专用章的登记备案。
一审法院认为,安信公司提起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不属人民法院受理范围,裁定驳回安信公司对县公安局的起诉。
二审法院认为,从国务院、公安部为加强印章管理制定的相关规定来看,印章的审批准刻权由公安机关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各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个体工商户,需要刻制印章的,应当凭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刻制证明和单位成立的批准文本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批准准刻手续。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当凭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及刻章通知单,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审批准刻手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接到刻章申请,对符合刻章条件的,应当办理审批准刻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当面说明理由。印章遗失、被抢、被盗的应当向审批准刻的公安机关报告,并在市地级媒体公告声明作废后,重新办理审批准刻手续。印章刻制完毕,由公安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据此,公安机关对印章刻制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予以办理准刻手续,印章刻制完毕后由公安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公安机关对印章的准刻、备案行为应当属于履行行政职权的行为,而且,从公安机关作出印章准刻、备案行为的法律效果上来看,该印章准刻、备案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公示和证明效力,因此,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印章准刻、备案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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