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加建电梯,因对补偿不满起诉撤销施工许可证可行吗?
律师解答:不可行。补偿属于民事范围,不影响颁发建设过程施工许可证。
判决书节选:
由于电梯必须依附于建筑物使用,不具有独立的使用功能,而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只是对垂直交通方式的改进,增设电梯工程对于建筑物整体而言,只是局部的“改建”或“加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六规定的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范围,上诉人认为本案不适用该条规定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至于上诉人上诉提出的原审第三人等业主作为工程建筑单位所提出的补偿费用过低的问题,因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并非被上诉人市国规委核发涉案许可证所须审查的范围,上诉人可另寻法律途径解决,本院对上诉人该上诉理由亦不予以采纳。至于上诉人认为涉案许可的增设电梯影响消防的问题,因是否影响消防并非被上诉人市国规委的职责范围,上诉人可向有权部门反映,本院对其该上诉理由亦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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