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股东知情权纠纷 申请查阅会记账簿诉讼律师

  • 发布时间:2019-11-21 13:46:56,加入时间:2013年09月24日(距今4326天)
  • 地址:中国»广东»广州: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8楼
  • 公司: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用户等级:普通会员
  • 联系:张静,手机:18078803465 微信:gzzjls119

广州股东申请查阅会记账簿,未提前书面申请公司直接起诉可以吗?

咨询:我是一个公司的股东,上个月我向公司书面申请查阅公司会记账簿,第2天我又起诉到法院。法院立案后我收到公司的书面回复,拒绝了我查阅公司会记账簿的申请。后开庭的时候公司称我违反了法定前置程序,请求法院驳回我的起诉,请问这样有道理吗?

律师解答:对于股东知情权诉讼是否适用前置程序规则,《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对股东知情权诉讼须有前置程序做了明确规定:“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而本案中的争议主要在于原告提起诉讼是否符合了公司法对该前置程序的要求。诚然,股东知情权诉讼的提起原则上应当以公司明确拒绝或十五日内未答复为前提,但前置程序的设置主要是源于司法对于诉讼效率和诉讼成本的考量,并防止诉权的滥用。如本案中此类情况,虽然你提起诉讼时未向公司递交书面请求,但法院已在立案时受理了本案,且公司在之后的复函中并未对原告的查阅请求予以准许,并在一审过程中以实际行为表明了对该请求的拒绝,此时可明显排除原告滥用诉权恶意影响公司经营的可能,若以不符合前置程序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反而会降低诉讼效率并大大提高诉讼成本,与法律设置该程序的初衷背道而驰,因此,法官在处理该案件时可合理使用其自由裁量权,不应驳回你的诉讼请求,而应该继承审理下去。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公司股权及合伙类纠纷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提供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法律审查服务,股权转让纠纷、公司破产清算纠纷、合伙入伙退伙纠纷、合伙解散纠纷等公司诉讼类法律服务,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房

地铁:林和西站B出口,公交站:林和中路站 体育西路站

联系我时请说明来自志趣网,谢谢!

免责申明:志趣网所展示的信息由用户自行提供,其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由信息发布人负责。使用本网站的所有用户须接受并遵守法律法规。志趣网不提供任何保证,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志趣网建议您交易小心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