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协议可以强制股东转让股权吗?
咨询:我们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章程有规定 “创始人以外的股东离岗后其持有的股份必须转让。如果离岗股东不同意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公司应召开股东会就此进行表决,如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转让,则公司有权收购上述股份。”后我离职的时候,公司召开了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陈某股权转让的决议》,决议内容为:“与会股东投票通过原告所持公司8%股权,按公司章程第十七条之规定,以公司上一年度每股净资产1.07元转让给本公司股东……。”我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决议投了反对票。请问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关于原告股权转让的决议》有效吗?
律师解答:强制股东转让股权的章程或决议都是无效的。
股东的股权属股东个人的合法财产权,对股权的处分权应当由股东行使。投资者出资成为公司股东后,就享有对股权的处置、收益、表决等股东权利,该权利非依本人意志、法律或司法判决,任何机构、个人均无权予以处分或剥夺。《关于原告股权转让的决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破坏”之规定,应依法认定无效。(二)你公司章程第十七条中“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或其他情况离开公司其持有的股份必须转让”的规定,不能成为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关于原告股权转让的决议》的依据。(三)公司以股东大会决议行使决定股份转让价格和转让对象是对股东权益的侵犯。所谓的“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指的是对股东股权转让的受让主体范围、受让程序及优先权行使等非实体处分权范围内的事项,可以以公司章程另行进行规定,而不是对股东是否进行股权转让这一实体权利进行规定。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关于原告股权转让的决议》无效。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各种类型的劳动案件,经验丰富,胜诉率高。为客户代理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与仲裁诉讼纠纷案件,经济补偿金纠纷与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纠纷案件,劳动工伤赔偿案件,竞业禁止与商业秘密诉讼案件,为公司提供法律顾问等全方位综合劳动法律服务,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单元
地铁:林和西站B出口,公交站:林和中路站 体育西路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