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埔区擅长借款诉讼案件律师 起诉保证人咨询

  • 发布时间:2019-11-28 14:40:01,加入时间:2013年09月24日(距今4326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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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债权人能否只起诉保证人?

律师解答:可以。

依据<最z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从此法条看,双方只有明确约定为连带保证才可以单独起诉保证人,因为在连带保证中保证人承担的是独立责任,而该案属于保证责任约定不明的情况,法律规定此种情形应当承担连带。这是法定的,并不是法律的自由推定。是对于是只有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才可单独起诉保证人,还是按法律规定为连带责任就可以单独起诉保证人,这就要从立法的背景以及法律的发展趋势考量法律的运用。《担保法》对于《民诉意见》来说属新法,依照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既然新法以明确规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形,应按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且《民诉意见》第五十三条仅规定因连带保证合同明确约定,并没有规定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约定如z何处理,而现在的法律已经予以增补,故也应当按现行的法律处理, 故债权人可以只起诉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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