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无偿受让股权后又离职的要返还股权吗?
张律师解答:看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如约定要返还则需无偿返还。如约定不清楚,则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及相关约定推定并判决。
判决书节选: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李某是因加盟尚某公司而从欧某处取得5%的公司股权,而协议约定转让价款仅为1元的象征性价格。协议中,李某承诺自与尚某公司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四年内与公司一直保持劳动关系,且协议约定有针对首次转让标的(即尚某公司5%的股权)的股权回购条件,即在李某在尚某公司任职满3年不满4年的情况下,欧某均有权利以零对价回购部分股份,仅在李某任职满4年时,欧某才丧失对首次转让标的的零对价回购权。协议同时还明确了第二次转让标的的转让条件,即在李某在尚某公司工作届满四年,且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仍然持续有效的前提下才予以转让。故从上述协议内容可知,《股权转让协议》的签订是为了鼓励李某在尚某公司长期任职,任职时间越长,其依约取得的权利越多。而作为对价,李某依约应履行的主要义务即在尚某公司处长期任职。现李某在入职尚某公司6、7个月后即离职,其行为已表明不再继续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故欧某现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解除合同的规定,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基于李某已被登记为尚某公司股东,享有尚某公司5%的股份,欧某现要求李某办理股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将该5%的公司股权恢复登记至欧某名下,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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