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能否以其他股东不同意为由解除股权转让协议?
律师解答:不能。
判决书节选:
法院经认为:鉴于双方未约定解除条件,涉案协议是否可以解除的问题,应依《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判断。本案中赖某不存在违约行为,邹某不享有合同解除权。五、邹某在订立协议时对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清楚,对于股权转让过程中需要取得其他股东同意应当清楚,邹某仍自愿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是对自身利益的考量和处分,其在诉讼中又以其他股东不同意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不予采纳。
赖某与邹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补充协议》、《关于延期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公司和债权人利益,合法有效,且不存在解除情形,赖某主张继续履行,予以支持。邹某应按约定向赖某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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