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签订了两份股权转让协议的,以哪一份为准?
律师解答:以实际履行的那一份为准。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本案是按照2013年3月4日何某、张某、罗某等五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还是以2013年6月18日签订的《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虽然张某、何某、罗某等五人分别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及《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但张某、何某在两次的庭审中均明确表示依据120万元的转让款来提起诉讼请求,将原起诉的80万元转让款变更为120万元,而120万元转让款是按照2013年3月4日张某、何某与罗某等五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内容,张某、何某与罗某等五人也是按照该协议约定实际履行,因此可知2013年6月18日签订的《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只是用于在工商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故本案应当按照2013年3月4日张某、何某与罗某等五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内容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该《股权转让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切实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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