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黄埔区公司盈余分配纠纷律师 需提供证据咨询

  • 发布时间:2020-03-10 15:00:59,加入时间:2013年09月24日(距今427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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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股东起诉分红如何确定分红金额?

张静律师解答:由股东自己提供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及其他证据证明分红款金额,所以股东平时就要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才能掌握相关资料。

判决书节选:

关于分红款金额的确定。2016年3月17日股东会决议没有明确分红款的金额,现王某主张应以常某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出具的《资产负债表》中载明的未分配利润期末余额2395233.25元为依据予以确定,常某公司则不予认可。本院认为,上述《资产负债表》是常某公司出具给税务部门用于计税使用,是真实的。常某公司辩称该表记载未分配利润的金额是虚假的,除其自行出具的说明外,没有充足的证据予以证实,且常某公司实际向王某支付了分红款10万元表明确实存在分红款。《资产负债表》记载的未分配利润期末余额的年度是2015年,即至2015年的未分配利润余额,即使该金额是由之前累积而成,亦属2015年可分配的利润,与股东会议约定2015年的分红没有矛盾,常某公司主张2395233.25元为2002年至2015年期间的利润而不能分配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常某公司二审提交《2015分红》、陈某、丘某、肖某出具的《声明》,欲证明2016年3月17日股东会决议确定的分红款为40万元,且已经履行完毕,该主张与其主张不存在分红款或分红款约定不明存在矛盾,陈某、肖某没有出庭作证,丘某为常某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有利害关系,故对于常某公司主张分红款合计为40万元的事实,本院不予采信。《2015分红》只能证明王某领取了分红款10万元。法院根据《资产负债表》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扣除相关款项后确定分红款为508987元具有依据。常某公司对于是否存在分红款、分红款金额是否明确前后说法不一,应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现根据二审查明事实,本院认定常某公司欠付王某的股东分红款为408987元(508987-100000)。常某公司应立即向王某支付该款项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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