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城中村宅基地房重建加建纠纷律师 擅长集体土地房

  • 发布时间:2020-03-31 15:19:20,加入时间:2013年09月24日(距今427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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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集体土地上盖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无效,部分房屋按照相关规定缴清土地出让金后可买卖,具体请咨询房屋交易中心。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赠与人杜某与受赠人陈某于2001年3月26日签订《赠与合同》,目的是为了以赠与的方式办理广州市白云区松洲街河沙村海景路海某阁B栋X房的过户手续。杜某(甲方)与陈某(乙方)于2001年3月29日签订《房屋过户公证》,目的在于明确办理广州市白云区松洲街河沙村海景路海某阁B栋X房过户至陈某名下的条件为陈某将自有名下的坐落在南海市黄岐明珠广场14幢八层X房的全部产权(即房屋的一半)给杜某,并补偿差价现金人民币60000元给杜某。以上可以看出,杜某、陈某名为赠与房屋,实为互换房屋及补偿差价,即名为赠与房屋,实为互相买卖房屋及补偿差价。《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第三十八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杜某将自己名下“集体所有”土地性质的还没有向房管部门交纳土地出让金的广州市白云区松洲街河沙村海景路海某阁B栋X房即宅基地房屋转让给陈某的行为,违反了上述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规定,杜某、陈某签订的《赠与合同》、《房屋过户公证》均无效。合同无效不存在解除问题,故杜某诉请解除杜某、陈某双方的房屋互换过户协议(名为赠与实为互换买卖)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合同无效,陈某反诉请求杜某立即协助陈某办理广州市荔湾区恒海中街9号X房房屋交易过户给陈某名下的房屋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房产确权案件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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