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加盟纠纷中能否把公司股东一起起诉?
张静律师解答:若股东有出资不到位或者用个人账户收加盟费的情况就可以。
判决书节选:
关于李某是否需要与优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李某作为优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股东,以个人账户收取公司应收费用,公司财产与其个人财产已发生混同,李某无提交证据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属于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要求李某与优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特擅长连锁加盟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撤销、解除、无效类纠纷。担任多家特许经营企业法律顾问,同时维护加盟商合法权益。办案经验丰富,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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