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货物上海海关责令退运清关办理

  • 发布时间:2025-08-01 08:23:34,加入时间:2017年12月07日(距今282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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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运出口通关手续:

因故退运出口的进口货物,原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出境,并提供原货物进口时的进口报关单,以及保险公司、承运人溢装、漏卸的证明等有关资料,经海关核实无误

后,验放有关货物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口时,经海关核实后可以免征出口税,但已征收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

下面看下海关对退运货物的诠释是什么?

1退运货物定义:

退运货物是指原进出口货物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延误交货或其他原因退运出、进境的货物。

2、退运货物的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

二、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公告2016年第20号)

3、申请(办理)条件:

进出口货物经营人或其代理人

4、办理材料:

装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等随附单证企业在申报时可不向海关提交,海关审核时如需要再提交。

5、办理流程:

报关单预录入→报关员电子申报→H2010系统电子审单→电子审单(人工审单)→(布控查验)→放行→港区放行.

退运货物范围:

货物进出境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由发货人或收货人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一)质量不合格,且双方达成书面退运协议;

(二)货物的型号与购货合同的规定不符,且双方达成书面退运协议;

(三)错发、错运而造成的溢装、漏卸而退运的货物;

(四)海关按国家规定责令退运的货物。

退运所需资料:

1. 报关委托书

2. 报检委托书

3. 退运合同

4. INVOICE

5. 装箱单

6. 提单(副本需背书和电放保函)

7. 出口时的核销单和报关单(必须正本)

8. 若核销单已核销则提供外经贸委盖章的已核销证明及对应出口报关单.已退税则需在当地国税局补税。

9. 包证明

10 退运情况说明2份(商检局,海关各壹份)

11.若经营单位为上海单位需提供《上海口岸商品退货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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