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第六条及《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有关规定,申请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工作场所;(三)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办理材料申请人提交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
1.申请人信息登记:申请人登陆广东省网上,网上注册个人信息,确认阅读协议,开通网上办事大厅个人账户。2.申请:申请人根据办事需求在网上办事大厅找到相应事项提出申请,并上传电子化材料提交确认;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的,根据提示到窗口提交或邮寄纸质材料。3.受理:部门收到网上申请后对电子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2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出具电子《收件回执》或《预收件回执》(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受理条件的,2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可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打印《收件回执》或《受理回执》、《预收件回执》、《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要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才正式受理的,部门收到纸质材料并与网上材料核对无误后,出具《收件回执》或《受理回执》,办结。4.审查:部门受理后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签发通过决定,加盖公章后上报省出版广电局审批;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5.取证:省出版广电局审批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按规定通知申请人到省窗口取证或邮寄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