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上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播放未经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4号)(2015年国家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修订)第八条第一款: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报广电总局审批;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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