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剧、微电影必须先办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从事生产制作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的机构,应依法取得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不得播出未取得《许可证》机构制作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个人制作并上传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由转发该节目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履行生产制作机构的责任,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只能转发已核实真实身份信息并符合内容管理规定的个人上传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不得转发非实名用户上传的此类节目。此外,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上网播出前应完成节目信息备案,上网播出后,群众举报或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发现节目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立即下线。
收件。申请人通过行政事务受理中心1-6号窗口、“一网通办”统一受理平台、物流快递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收件工作人员依据申请材料目录及形式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出具收件凭证。
受理。受理工作人员将在出具收件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将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如在5个工作日内未被告知需要补正材料的,收件凭证即视为受理凭证,出具收件凭证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制证与送达。发证窗口工作人员于10个工作日内,根据决定结果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并送达申请人(或根据申请人要求通过物流快递等方式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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