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方式恢复香港公司的概念
因被注册处长剔除注册而解散的本地公司,如符合载于新条例第761条的以下条件,可申请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
一、行政方式恢复香港公司的条件
1、 在申请提出时,并在该公司的名称从公司登记册剔除前的6个月内的任何时间,该公司在香港设有营业地点;
2、申请人须已向处长交付有关文件,以使处长备存的纪录能反映该公司的新情况; 及
3、处长认为合适而附加的任何其他条件。
4、申请须是由香港公司的董事或成员提出
行政方式恢复香港公司的概念
因被注册处长剔除注册而解散的本地公司,如符合载于新条例第761条的以下条件,可申请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
一、行政方式恢复香港公司的条件
1、 在申请提出时,并在该公司的名称从公司登记册剔除前的6个月内的任何时间,该公司在香港设有营业地点;
2、申请人须已向处长交付有关文件,以使处长备存的纪录能反映该公司的新情况; 及
3、处长认为合适而附加的任何其他条件。
4、申请须是由香港公司的董事或成员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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