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香港公司的概念

  • 发布时间:2021-08-24 17:58:14,加入时间:2020年11月16日(距今127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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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方式恢复香港公司的概念
  因被注册处长剔除注册而解散的本地公司,如符合载于新条例第761条的以下条件,可申请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

  一、行政方式恢复香港公司的条件
  1、 在申请提出时,并在该公司的名称从公司登记册剔除前的6个月内的任何时间,该公司在香港设有营业地点;
  2、申请人须已向处长交付有关文件,以使处长备存的纪录能反映该公司的新情况; 及
  3、处长认为合适而附加的任何其他条件。
  4、申请须是由香港公司的董事或成员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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