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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中外运港代理买单食品进口报关

  • 发布时间:2021-02-03 14:19:56,加入时间:2015年08月25日(距今357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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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睿进出口有限公司,拥有一支非常的高素质的外贸团队;为客户提供的食品进口代理,食品进口报关,进口仓储等各项打理服务。我们秉承“诚信、、拼搏、创新”的企业精神,的企业管理理念与的服务,在本行业多年的服务经验,努力为每一位客户打造真挚、、快捷的服务,且具备的报关、报检、制单和货运人员。
进口食品检验检疫须知:
一、进口食品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检验检疫要求:
根据《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第六十三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性评估材料。
进口食品进口商或收货人应在食品进口前,了解我国食品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检验检疫要求,进口的食品应当符合我国相关管理规定。
二、进口食品收货人及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
进口食品出口商或代理商以及进口食品收货人在进口食品报检前,需办理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进口食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对进口食品进行报检时,应当在报检单中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名称及备案编号。
三、进口食品报检:
进口食品的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持下列材料报检:
(一)合同、、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
(二)相关批准文件;
(三)法律法规、双边协定、议定书以及其他规定要求提交的输出国家(地区)检疫(卫生);
(四)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提供进口食品原标签和翻译件、中文标签;
(五)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当提交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文件;
(六)进口食品应当随附的其他或者文件。
四、进口食品标签要求:
进口预包装食品报检时,报检单位除应按报检规定提供报检资料外,还应提供标签检验有关资料并加盖,资料包括:原标签和翻译件;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标签中所列进口商、经销商或者代理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当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中强调某一内容,如获奖、获证、法定产区、地理标识及其他内容的,或者强调含有成分的,应提供相应材料;标注营养成分含量的,应提供符合性材料。
五、进口食品检验 :
进口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检验检疫要求。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合格,准予销售、使用。进口食品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之前,应当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或者认可的监管场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进口商办理退运手续。进口食品销毁或者退运之前,应当单独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或者认可的监管场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擅自调离。
六、根据《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流通环节的食品(含经广州口岸检验检疫的进口食品、其他进口食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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