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事务所资质要求
(一)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 (以下简称设计事务所)是指由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专业设计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伙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建筑工程某一专业设计业务。
(二)设计事务所分为建筑设计事务所、结构设计事务所、机电设计事务所,均只设甲级。
(三)设计事务所名称中应当标明“建筑设计事务所”、“结构设计事务所”或“机电设计事务所”字样。
二、标 准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形式的设计事务所
建筑设计事务所
1、合伙人出资总额不少于50万元。
2、合伙人中至少有1名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一级注册建筑师,且从事工程设计工作10年以上,在中国境内主持完成过两项大型建筑工程项目设计,近3年无因过错造成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行为,其年龄不受60周岁以下的限制。
3、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本标准所考核的注册人员应当为在本设计事务所注册的专职人员,除标准另有规定,其年龄限60周岁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