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原产地证(CERTIFICATE OF ORIGIN),是出口国的特定机构出具的证明其出口货物为该国家(或地区)原产的一种证明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是证明有关出口货物原产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证明文件,是出口产品进入国际贸易领域的”经济国籍”和”护照”。
一般原产地证填写制:
一般原产地证明书(CO)
证书号栏:应在证书右上角填上检验检疫机构编定的证书号。
第1栏: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家 此栏出口商公司名称应与注册时相同。必须打上国名、地址。
第2栏: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国家
应填写终收货方的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地区)。但由于贸易的需要,信用证规定所有单证收货人一栏留空,在这种情况下,此栏应加注“TO WHOM IT MAY CONCERN”或“TO ORDER”,但不得留空。若需要填写转口商名称时,可在收货人后面加填英文VIA,然后再填写转口商名称、地址、国家。
例:ZHEJIANG NATIVE PRODUCE & ANIMAL BY-PRODUCTS I/E CORP. NO.368 NORTH ZHONGSHAN ROAD,HANGZHOU,CHINA VIA HONGKONG MACHINERY CO.LTD
第3栏(运输方式和路线):应填写从装货港到目的港的详细运输路线。如经转运,应注明转运地。
例如:FROM SHANGHAI TO HONGKONG ON APR.6,2005,THENCE TRANSHIPPED TO ROTTERDAM BY VESSEL 或 FROM SHANGHAI TO ROTTERDAM BY VESSEL VIA HANGKONG.
第4栏(目的国家/地区):应填写货物终运抵港,一般与终收货人和终目的港国别一致,不得填写中间商客商国别。
第5栏(签证机构用栏):此栏为签证机构在签发后发证书、重发证书或加注其他声明时使用。证书申领单位应将此栏留空。
第6栏(运输标志):应按照出口发票上所列唛头填写完整图案、文字标记及包装号码,不可简单地填写“AS PER INVOICE NO….”(按照发票)或者“AS PER B/L NO….”(按照提单)。包装无唛头,应填写“N/M”或者“NO MARK”。此栏不得留空。如唛头较多本栏填写不下,可填写(SEE THE ATTACHMENT),用附页填打所有唛头(附页的纸张要与原证书一样大小),在右上角打上证书号,并由申请单位和签证当局授权签字人分别在附页末页的右下角和左下角手签、盖印。附页手签的笔迹、地点、日期均与证书第11、12栏相一致的。
注意:有附页时,请在申请书备注栏注明“唛头见附页”,否则计算机退回。
第7栏(商品名称、包装数量及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