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有三层含义:通过研究开发产生的;有实用价值;通过鉴定、验收、评估和评价是一个成熟的结果。科技成果不能与专利、软件等知识产权混淆。一项科技成果可能受到多项知识产权的保护,但工作指南中并未详细阐述,导致技术专家在评估时无法准确判断。另外,企业的核心是获取利润,但不能照搬《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相关规定。应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根据不同的行业属性和不同的规模进行分类和评价。比如在评价其成果转化能力时,新药企业、农业深加工、软件开发企业等企业不能单纯用数量来评价。由于该项在评分环节占据30分,企业内部争议较大,部分新兴工业企业因误判无法通过认证。
新鉴定办法出台前,征求意见稿科技成果转化能力20分,组织管理水平30分。笔者倾向于征求意见稿,因为只有组织管理水平是高科技企业的核心,也是企业不断提高管理能力的重要动力。企业不是所谓成果的主体,科技成果一词在高校科研院所更为常见,企业不熟悉、不理解,认可度差。由于先进的科技成果无法得到认可,后面提到的转化的数量和形式更加多样,从而引发了许多争议。设置此项的目的是促进企业发展,而不是让企业做科技成果转化。目的和手段的逻辑关系不能颠倒,否则会偏离政策的初衷。
财务指标评价
财务指标在评分标准中占20分,部分企业为了财务指标好看,做了一些虚假的陈述,应该反思一下这个评价是否合理。企业的发展具有一定的波动性,受制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较高的R&D投资与较高的财务增长呈负相关,因此无法通过简单量化财务指标来判断企业的技术含量。因为财务的成长依赖于计数基数,对成立多年的企业明显不公平,导致很多成熟企业未能获得高评价。成熟的企业组织管理更加完善,技术更加成熟,人员更加稳定。但由于财务指标的不合理性,他们给出了相反的评价,显然不符合促进经济发展的初衷。因此,在修订后续措施时要考虑指标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