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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黄埔老港进口铁矿须知

  • 发布时间:2021-07-12 13:47:23,加入时间:2015年08月25日(距今3569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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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进口铁矿主要来自

澳大利亚、巴西、乌克兰等国家

铁矿作为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宗进口商品,是我国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商品,主要用于钢铁工业,冶炼含碳量不同的生铁(含碳量一般在2%以上)和钢(含碳量一般在2%以下)。

铁矿的分类

进口铁矿按矿种分类,一般分为粉铁矿、块铁矿和球团铁矿三大类。

粉铁矿,是指颗粒较小的铁矿石,利用率较高;

块铁矿,是指颗粒较大的铁矿石,价格通常偏低;

球团铁矿,是将粉状物料经焙烧、造粒等工艺,使其物理性能和化学组成能够满足下一步加工要求球状铁矿。

铁矿监管政策演变

中国作为世界上的铁矿需求国,自身的铁矿储量虽然不算少,但质量参差不齐,因此从工业经济的角度出发,在盛产富铁矿的澳大利亚、巴西等国家进口铁矿更加合适。为此我国铁矿监管政策也在进行不断完善,优化通关流程,缩短通关时长。

1.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34号《关于调整部分进口矿产品监管方式的公告》,对进口铁矿采取“先放后检”监管方式,“先放”是指进口矿产品经现场检验检疫(包括放射性检测、外来夹杂物检疫、数重量鉴定、外观检验以及取制样等)符合要求后,即可提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后检”指进口矿产品提离后实施实验室检测并签发证书。

2.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9号《关于调整进口大宗商品重量鉴定监管方式的公告》,其中对进口铁矿从逐批实施重量鉴定调整为依企业申请实施,但海关仍保留实施验证和重量鉴定的职能,可通过风险布控部署、实施鉴定或对企业申报重量情况进行验证。

3.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69号《关于调整进口铁矿检验监管方式的公告》,将海关对进口铁矿逐批实施抽样以进行品质检验调整为以企业申请实施。69号公告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综上,自2020年6月1日起,进口铁矿的重量证书和品质证书可依企业申请是否出具,而不强制抽样检验。必要时,海关实施监督检验,开展有毒有害元素含量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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