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须在该公司于香港的每份通讯文件及交易文书上,以可阅字样,阐明该公司的名称及公司注册所在地。以便于文件接收方了解该公司的主要信息。通过电子器材展示其公司名称及公司注册所在地,需符合下述条件:
(1)在每4分钟时段内,将有关名称及公司注册所在地最少展示一次,每次展示最少持续15秒;
(2)在有人透过有关电子器材要求展示有关名称及公司注册所在地后,能够于4分钟内展示公司名称及所在地。
业务场所:指该非香港公司在香港经营业务的办事处或地点,并向公众开放者;或该非香港公司在香港的主要营业地点。
通讯文件:指该非香港公司的业务信件、通知或其他正式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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