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初步调查
房屋建筑可靠性鉴定的目的、范围和内容,要先根据委托方提出的鉴定原因和要求, 经初步调查后确定。
进行初步调查时,首先要查阅图纸资料,包括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设计计算书、设计 变更记录、施工图、施工及施工变更记录、竣工图、竣工质检及验收文件(包括隐蔽工程 验收记录)、定点观测记录、事故处理报告、维修记录、历次加固改造图纸等。还要了解 建筑物历史,如原始施工、历次修缮、加固、改造、用途变更、使用条件改变以及受灾等 情况。然后再进行现场考察,按资料核对实物现状,调查建筑物实际使用条件和内外环 境、查看已发现的问题、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等,并制定详细调查计划及检测、试验工作 大纲。
2.详细调查 靠下按复讯另 S.1.
详细调查要根据实际的调查需要在下列工作内容中选择:阜风房桥环出该现工农(1)结构体系基本情况勘查:
1)结构布置及结构形式;
2)圈梁、构造柱、拉结件、支撑(或其他抗侧力系统)的布置:
3)结构支承或支座构造、构件及其连接构造;
4)结构细部尺寸及其他有关的几何参数。
(2)结构使用条件调查核实:
1)结构上的作用(荷载);
2)建筑物内外环境;
3)使用史(含荷载史、灾害史)。温迎求容内非工好化政大复的林贵土土照处(3)地基基础(包括桩基础的调查与检测):
了解它是保证房屋建筑物正正常工作很重要的一 环二是在多数情况下,这类检查并非专门组织的一次性委托任务,而是寓于本单位日常管理工作中。如果管理不善,就不可能把它提到日程上来。目前,民用建筑领域已经对建筑物使用性鉴定日益重视,对使用性鉴定已经不再细分为适用性鉴定与耐久性鉴定。现行《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 GB 5088 2001 (以下简称“统一标准")对这两种功能的标志及其界限是综合给出的。在这种情况下,除非耐久性损伤问题十分突出、需要进行专项检测与鉴定外,-般为了保持与“统一标准”一致,以充分利用长期以来所积累的工程实践经验,至少在当前是不宜分开处理的。
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建筑物进行可靠性鉴定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1)建筑物大修前;
(2)建筑物改造或增容、改建或扩建前;
(3)建筑物改变用途或使用环境前;
(4)建筑物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拟继续使用时;
(5)遭受灾害或事故时;
(6)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出现较严重的腐蚀、损伤、变形时。
但是,当遇到各种应急鉴定、国家法规规定的房屋安全性统一检查以及临时性房屋需延长使用期限时,可以仅进行安全性检查或鉴定。而针对建筑物使用维护的常规检查或建筑物有较高舒适度要求时,也可以只进行使用性检查或鉴定。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建筑结构的维修改造也有很多改变。例如,一些结 构荷载增加的情况,就需要进行专门的维修改造检测鉴定。因此,工程结构的多样性和使用条件的变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检测单位和部门有时也需要对民用建筑进行专项鉴定。
另外,抗震设防区、特殊地基土地区、特殊环境和火灾、风灾、洪灾和爆炸等自然灾害后民用建筑的可靠性鉴定,需要结合多部相关的标准和规范,才能做出全面而正确的鉴定。
工程活动中的鉴定对象可以是整幢建筑或所划分的相对独立的鉴定单元,也可以是其中某一子单元或某一构件集。
鉴定的目标使用年限,是根据该民用建筑的使用史、当前安全状况和今后维护制度,由建筑产权人和鉴定机构共同商定的。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建筑,其目标使用年限不应多于10年。对需要采取加固措施的建筑,其目标使用年限也应该按现行相关结构加固设计规范的规定进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