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郑州市惠济区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中对仓库要求
专营或兼营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专营或兼营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企业,其经营场所应当是底商房或商住两用房(商住两用房应临街或干道)。租赁单位或个人应当出具当地区、管理部门核准的《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明》。
(2)专营或兼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批发企业,其经营面积(房屋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不含库房);
(3)专营或兼营第二类医疗器械的批发企业,其经营面积(房屋使用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不含库房);
(4)经营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指国家局规定的八个品种),其经营面积(房屋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不含库房),仓库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5)专营或兼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企业的注册地址、经营地址应当为同一地址。
(6)企业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仓储条件,仓库内划有明显的标志,不同品种分类码放,仓库应有“五防”设施;
(7)国家对仓储场地有特殊要求的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