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仓库具有的仓储功能

  • 发布时间:2022-02-15 17:27:24,加入时间:2021年09月24日(距今98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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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区内保税仓库,具有以下仓储功能:

一、储存保税区内贸易企业和本企业从国外进口的保税货物,办理视同出口手续后的国内货物;

二、储存所有权属境外公司的进口保税货物;

三、存放区内加工企业向海关办理过出口手续的加工产品;

区内保税仓库储存的保税货物,可以在仓库内进行货物分级、挑选、刷贴标志、改换包装形式等简单加工,但不能改变其原来商品物理属性,也不允许产生损耗。


海关对保税区内保税仓库实行联网管理,经营企业须配置海关的仓库计算机管理软件、使用统一的台帐及提货单。海关有权对保税仓库所储存的保税货物进行检查。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


办事程序

企业向保税区海关提出申请,交验以下单证:

(一)企业申请设立区内仓库/物流分拨中心的书面申请报告;

(二)企业海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自建仓库产权证或租赁仓库合同、库位平面图;

(五)仓库管理人员名单、联系地址和电话。

(六)建立分拨中心另需提供经海关总署归类中心上海分中心核准的商品HS编码归类表一份。



第二步:保税区海关对有关文件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即予办理登记手续并发放《保税区内仓库登记证书》。



第三步:保税区海关进行实地勘察,核发《进库登记簿》。


办事对象义务
 一、应具备的资格

(一)具有仓储经营场所,并经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和保税区工商处批准,具备仓储业务经营权;

(二)经保税区公安处消防科勘查其核准;

(三)已经保税区海关登记注册。


二、需交验的单证:

(一)企业申请设立区内仓库/物流分拨中心的书面申请报告;

(二)企业海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自建仓库产权证或租赁仓库合同、库位平面图;

(五)仓库管理人员名单、联系地址和电话。

(六)建立分拨中心另需提供经海关总署归类中心上海分中心核准的商品HS编码归类表一份。


三、企业在次领取《进库登记簿》3个月之内发生有关业务,并每月按时核销。


四、保税区内仓库所有保税货物应有序堆放,未经海关批准不得擅自发货,有关进出库有效单证应保存完好。


办事机构义务

海关对企业交验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核发《进库登记簿》。


办事机构

保税区海关

办事时限

备案单证手续,当日即可签发保税仓库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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