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法院撤销后,重新评估以什么时间为时点?
张静律师解答: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法院撤销后,重新评估应以被撤销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做出之日为时点,不能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时点。
判决书节选:
综上所述,端某区政府作出的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充分保障被征收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权,应当认定为违法,依法应予以撤销并重作。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错误,本院予以撤销并改判。需要指出的是,考虑到涉案古城修复项目的公益性,同时兼顾补偿的公平合理,端某区政府重作之时,对被征房屋重新评估的价值时点,不再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而应以2018年5月10日(即被撤销的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作出之日)作为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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