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纠纷律师

  • 发布时间:2022-03-16 17:28:06,加入时间:2013年09月24日(距今4325天)
  • 地址:中国»广东»广州: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8楼
  • 公司: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用户等级:普通会员
  • 联系:张静,手机:18078803465 微信:gzzjls119

广州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卖家是否应赔偿买家差价损失?

张静律师解答:此类案件不同法院不同法官的判法都不同,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太多,完全没有可比性。有的法官判决宅基地的价值也要赔偿部分,有的直接按评估的房屋价值赔偿,有的支持利息损失,有的不支持,甚至有的案件法院处理,有的案件法院以未合法报建为由不处理。只能说希望法院能尽快统一判法。比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判决卖家赔偿买家房屋差价损失(但千万不要以为你自己的案件就也一定这样判)。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岑卖家是否应向黄买家全额赔偿房屋差价款的问题。双方于2008年6月23日签订《买卖契约》,约定岑卖家以16.2万元的总价将涉案房屋出卖给黄买家,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已由双方实际履行完毕。依据双方的真实意思,在岑卖家收取黄买家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并将涉案房屋交付黄买家之后,涉案房屋的所有权益包括房屋价值上涨利益应归属于黄买家。而在前述《买卖契约》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的情况下,涉案房屋应由黄买家返还岑卖家,相应的房屋价值上涨利益也转由岑卖家实际享有,因此而导致黄买家无法依据双方之前已达成的合意享有涉案房屋的权益,故房屋价值上涨利益应由岑卖家赔偿给黄买家。据此,法院认定岑卖家应赔偿黄买家房屋差价款648561元。岑卖家以黄买家对造成《买卖契约》无效也具有过错为由,认为其仅需分担房屋差价款的50%,但在《买卖契约》无效而涉案房屋应由黄买家返还岑卖家的情况下,房屋差价并未灭失,而是由岑卖家实际享有,故岑卖家以损失的名义要求黄买家分担房屋差价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宅基地房确权案件,各类分家析产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8楼

地铁:林和西站B出口,公交站:林和中路站 体育西路站

联系我时请说明来自志趣网,谢谢!

免责申明:志趣网所展示的信息由用户自行提供,其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由信息发布人负责。使用本网站的所有用户须接受并遵守法律法规。志趣网不提供任何保证,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志趣网建议您交易小心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