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房子写继子和继母名字,父亲和继母离婚后房产如何分割?
张静律师解答:父亲和继母离婚后,则继子与继母之间的家庭成员关系解除,房屋为按份共有。如有协议约定份额则按约定分割,如无约定则按出资比例分割。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案涉房屋登记在陈某、胡某两人的名下,双方就案涉房屋形成共有关系。案涉房屋的产权登记只是登记为共同共有,并无明确共同共有人的占有份额。共同共有主要是夫妻共有、家庭共有和遗产分割前的共有,共同共有人之间一般存在某种法律认可的特殊的共同关系,如夫妻关系、家庭成员关系以及继承人关系。本案中,在陈某、胡某购买案涉房屋时,胡某的父亲与陈某是再婚的夫妻关系,胡某是陈某继子,双方是家庭成员关系。自陈某与胡某的父亲离婚后,陈某与胡某之间已不存在家庭关系,依照《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的规定,陈某、胡某就案涉房屋形成的共有关系应为按份共有。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四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视为等额享有”的规定,应按照陈某、胡某各自的出资额确定所占案涉房屋的产权份额更为合理、公平。通过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显示,陈某、胡某向增城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购买案涉房屋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总价款为2447694元,而陈某承认只出资了110万元购买案涉房屋,其余房款1347694元并非陈某出资。由此可见,陈某购买案涉房屋的出资额只占合同房价款44.94%的比例,尚未达到50%,在此情况下,陈某要求分割案涉房屋归其个人享有且无须向胡某支付分割折价补偿款,以及要求胡某协助将案涉房屋过户登记陈某一人名下的诉讼请求,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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