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区专业共有房屋分割案件律师

  • 发布时间:2022-03-18 14:13:45,加入时间:2013年09月24日(距今427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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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继承人共有的别墅能否要求实物分割?

张静律师解答:看房屋是否具有实物分割的条件。如下面这个案件,几个原告起诉实物分割,他们几个人占别墅的二楼,被告一个人占别墅的一楼,原告搭个楼梯上二楼。最终法院认为搭楼梯涉嫌违建,且二楼的实用价值比一楼高,判决驳回原告要求实物分割的诉求。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2017)粤01民终X号《民事判决书》已判决确认卫1、卫2、卫3、卫4各占涉讼房屋十分之一的份额,卫5占涉讼房屋十分之六的份额。对于该房屋,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分割的方式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财产的效用。本案中,对于卫1、卫2、卫3、卫4主张的对涉讼房屋进行实物分割的方式,卫5没有明确表示同意该方案。法院认为,卫1、卫2、卫3、卫4提出分割的房产位于涉讼房屋一楼及夹层,根据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涉讼房屋现仅有一条楼梯上楼,且需要经过一楼,该分割方案未能使双方当事人各自占有的所有权得以真正独立地实现。卫1、卫2、卫3、卫4虽然表示可以另外搭建楼梯上楼,但未能举证证实增建楼梯已经相关建设主管部门批准,亦未能举证证实增减楼梯是否影响涉讼房屋的安全使用。此外,卫1、卫2、卫3、卫4主张分割取得的涉讼房屋一楼及夹层,该部分的实际面积虽然接近或比其四人占有涉讼房屋份额所对应面积较少,但该部分房产的使用、利用价值与涉讼房屋其它部分相比较高,卫1、卫2、卫3、卫4主张分得该部分房产,该方案对卫5缺乏公平。此外,卫1、卫2、卫3、卫4和卫5之间因家庭、财产处理等纠纷长期存在矛盾,卫1、卫2、卫3、卫4的分割方案未能完全消除双方再次产生纠纷的隐患。故综上,对于卫1、卫2、卫3、卫4诉请对涉讼房屋进行实物分割的主张,因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宅基地房确权案件,各类分家析产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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