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合伙人死亡的,合伙终止时间如何确定?
张静律师解答:如有书面协议约定合伙终止时间,就按照书面协议认定。如没有书面协议,则合伙人死亡的时间为合伙终止时间。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陈某与赵某的合伙关系终止时间问题。双方在《合伙经营协议书》中未约定合伙的期限,作为赵某的继承人陈小某在本案并未提交证据证实赵某曾与陈某终止双方的合伙关系。而赵某在《退股协议书》下方签字确认陈某在树脂公司的股份不变,也即明确表示其与陈某的合伙关系并未终止。自此以后,双方从未就合伙的终止或者退伙进行过协商。参照《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作为合伙人的,其死亡,则当然退伙。故本案亦宜认定陈某与赵某两人合伙关系终止于赵某死亡之时即2016年12月。一审法院以陈某自2013年7月以后未参与合伙经营为据而认定双方合伙关系于2013年7月终止,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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