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二手房买卖合同已解除,中介费还要给吗?
张静律师解答:要给,但因后期服务未提供,中介费可以减少支付。另对于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原因,如中介有过错,中介费还可以进一步减少。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将约定的中介费降低至5000元。
判决书节选:
对于谢卖家是否应付居间报酬的问题。世某公司确实促成谢卖家与买方达成房屋买卖合同,但上述合同已被法院判决解除,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委托人以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或者解除为由,拒绝向居间人支付报酬的,不予支持。居间人因此减少服务项目的,应当减少报酬;居间人对买卖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解除有过错的,应当减少报酬,赔偿损失。”世某公司因此减少了服务,应当减少报酬。但谢卖家、世某公司签署的《限时销售合同》并无明确约定居间经纪服务的项目、内容、要求以及完成的标准等内容,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信息、实地看房、代拟合同等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房地产经纪服务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等情况和从事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情况;(二)房地产经纪服务的项目、内容、要求以及完成的标准;(三)服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四)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纵观(2018)粤1202民初X号及本案,谢卖家、世某公司及濮某之间产生多起纠纷,很大原因在于世某公司在为各方草拟合同、提供合同模板及与各方签署的居间合同中,合同条款过于笼统和粗糙,未能妥善、合理地对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完善、全面的约定,引致各方出现纠纷时无约可依,世某公司作为专业居间经纪公司,其因合同不规范、项目及服务内容不清所引致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责任。结合谢卖家自认已经将案涉房屋出售,法院又已在(2018)粤1202民初X号案件中判令濮某赔付谢卖家房屋未能出售期间造成的损失,法院酌定世某公司有权向谢卖家收取的居间报酬为5000元,世某公司超过该数额收取的报酬15000元,应返还给谢卖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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