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业主个人能起诉其他业主业主共有权纠纷吗?
张静律师解答:若小区已经成立业委会,法院可能认为业主个人不具体起诉资格,而应当由业委会起诉。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判决驳回业主个人的起诉。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管理规约,或者违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所称的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四)违章加建、改建,侵占、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场地或者其他共有部分。”涉案平台属业主共有部分,原、被告对其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现原告主张被告通过违法改建308房阳台的方式侵占涉案平台,如属实,被告的行为系损害了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在贤某大厦业主委员会已成立的情况下,应由业主委员会主张权利、作为原告进行诉讼;就本案查明的事实可知,307房并未设计通往涉案平台的出入口,原告在正常情况下亦无法使用涉案平台,加之原告主张被告的行为直接损害其合法权益的依据不足,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主体不适格,本院依法予以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拆除围栏的损失,亦不属业主共有权纠纷的处理范畴,原告可另循合法途径解决。另需指出的是,原告主张被告未经规划报建擅自改变308房结构,该情况可申请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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