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征收补偿款归一方,能否以显示公平撤销?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征收补偿款的归属是可以由双方自由约定的,不能随意撤销。
判决书节选:
2005年5月,某农业技术综合服务中心将约30亩山头发包给陈某。后陈某将上述水库和山地的承包经营权流转给冯某。2011年12月,谭某与冯某签订租赁合同,由谭某租赁上述水库和山地。2018年底,上述水库与山地被征收,某综合管理服务中心与陈某签订协议收回涉案水库与山地,并对陈某补偿80万元。2019年1月,谭某搬离租赁的土地。谭某认为其与冯某签订的租赁合同第五条约定涉案水库与山地被征收后全部补偿款归冯某所有,严重违反公平原则,于法无效或可撤销。原告应获得70%补偿款即56万元,于是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民法总则》(已失效,现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谭某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存在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上述合同条款合法有效。谭某主张上述合同条款无效但并未提供证据,故本院不予确认。谭某对涉案水库以及山地并未加建住房以及投料房等,依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无法取得补偿。综上,本院对谭某要求两被告支付补偿款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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