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装修损失如何确定?
张静律师解答:需申请法院委托评估公司评估,以当初装修的价值,按租赁月数再折价,得出剩余的价值就是装修损失。
判决书节选:
根据鉴定结论,涉案场地的室内装修工程不可拆卸部分原值为116410.4元,折旧现值为106819.29元,鉴定现值的时间点为2019年1月,已使用年限为9个月。其中装饰装修部分原值91020.94元,折旧年限按96个月计算;安装部分(非可拆卸物品)原值25389.46元,折旧年限按216个月计算。按照原告的实际使用情况,本院酌情认定原告使用了3个月,根据上述责任划分比例,侨某新厦物业公司应当赔偿余下不可拆卸部分装修损失的70%给原告,经核算,侨某新厦物业公司应支付给原告的装修损失为[91020.94元÷96个月×(96个月-3个月)+25389.46元÷216个月×(216个月-3个月)]×70%=79249.35元。此部分鉴定费用5898元已由原告预交,故侨某新厦物业公司应支付鉴定费的70%即4128.6元给原告。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合同,赠与合同,装修装饰合同等纠纷。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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