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团购费能退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
判决书节选:
甘某、泽某公司双方均确认泽某公司收取甘某购房款485000元,而潮某公司团购费50000元,应为甘某作为买受人基于认为交纳团购款可获得涉案商铺购房款优惠的认知而支付的团购款,结合泽某公司在1550号案中关于“潮某公司是泽某公司的销售代理商之一,为其提供相关的团购宣传、策划等销售服务,团购费是作为潮某公司的销售服务费用,由潮某公司收取,潮某公司收取后也不需要向泽某公司返还”的陈述及该案认定团购费的性质相当于潮某公司代泽某公司收取的涉案商铺的部分购房款,泽某公司在本案中表示对1550号案的该事实认定无异议,故可认定潮某公司收取的团购费的性质相当于潮某公司代泽某公司收取的涉案商铺的部分购房款,泽某公司作为涉案商铺的出售方,现涉案《合同》被判决解除,甘某要求泽某公司返还团购款50000元,理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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