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周边土地相关案件诉讼律师 经济社起诉维权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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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征地程序中的公告如何实施?

张静律师解答: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为征地行为行政纠纷,争议的焦点为:被告清远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涉案征地行为是否合法。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第四十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国家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规定:“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第五条规定:“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征收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本案中,涉案的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是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函[2016]X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清远市清城区2015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函[2016]X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清远市清城区2015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批准征收的,在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被告清远市人民政府依征地程序在组织实施之前,已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事项进行了公告,清远市国土资源局清城分局已在其网站上主动公开相关的征收土地公告,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就相关征收土地进行了公告。因此,被告清远市人民政府实施征地行为审批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符合上述规定,涉案征地行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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